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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97)之泵站主要設計參數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4-3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97)之泵站主要設計參數

      3 泵站主要設計參數 

      3.1 防洪標準

      3.1.1 泵站建筑物防洪標準應按表3.1.1確定。

      表3.1.1  泵站建筑物防洪標準

泵站建筑物
級別
洪水重現期(年)
設 計
校 核
1
100
300
2
50
200
3
30
100
4
20
50
5
10
20

      注: 修建在河流、湖泊或平原水庫邊的堤身式泵站,其建筑物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堤壩現有防洪標準。

      3.1.2 對于受潮汐影響的泵站,其擋潮水位的重現期應根據工程等級,結合歷史最高潮水位,按表3.1.1規定的設計標準確定。

      3.2 設計流量

      3.2.1 灌溉泵站設計流量應根據設計灌水率、灌溉面積、渠系水利用系數及灌區內調蓄容積等綜合分析計算確定。

      3.2.2 排水泵站排澇設計流量及其過程線,可根據排澇標準、排澇方式、排澇面積及調蓄容積等綜合分析計算確定。
  
      排水泵站排漬設計流量可根據地下水排水模數與排水面積計算確定。

      3.2.3 供水泵站設計流量應根據供水對象的用水量標準確定。

      3.3 特征水位

      3.3.1 灌溉泵站進水池水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3.3.1.1 防洪水位:按本規范3.1.1的規定確定。

      3.3.1.2 設計水位:從河流、湖泊或水庫取水時,取歷年灌溉期水源保證率為85%~95%的日平均或旬平均水位: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設計流量時的水位。

      3.3.1.3 最高運行水位:從河流、湖泊取水時,取重現期5~10年一遇洪水的日平均水位;從水庫取水時,根據水庫調蓄性能論證確定;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加大流量時的水位。

      3.3.1.4 最低運行水位:從河流、湖泊或水庫取水時,取歷年灌溉期水源保證率為95%~97%的最低日平均水位;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單泵流量時的水位。
  
      受潮汐影響的泵站,其最低運行水位取歷年灌溉期水源保證率為95%~97%的日最低潮水位。

      3.3.1.5 平均水位:從河流、湖泊或水庫取水時,取灌溉期多年日平均水位;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平均流量時的水位。

      3.3.1.6 上述水位均應扣除從取水口至進水池的水力損失。從河床不穩定的河道取水時,尚應考慮河床變化的影響,方可作為進水池相應特征水位。

      3.3.2 灌溉泵站出水池水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3.3.2.1 最高水位:當出水池接輸水河道時,取輸水河道的校核洪水位;當出水池接輸水渠道時,取與泵站最大流量相應的水位。

      3.3.2.2 設計水位:取按灌溉設計流量和灌區控制高程的要求推算到出水池的水位。

      3.3.2.3 最高運行水位:取與泵站加大流量相應的水位。

      3.3.2.4 最低運行水位:取與泵站單泵流量相應的水位;有通航要求的輸水河道,取最低通航水位。

      3.3.2.5 平均水位:取灌溉期多年日平均水位。

      3.3.3 排水泵站進水池水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3.3.3.1 最高水位:取排水區建站后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內澇水位。

      3.3.3.2 設計水位:取由排水區設計排澇水位推算到站前的水位;對有集中調蓄區或與內排站聯合運行的泵站,取由調蓄區設計水位或內排站出水池設計水位推算到站前的水位。

      3.3.3.3 最高運行水位:取按排水區允許最高澇水位的要求推算到站前的水位;對有集中調蓄區或與內排站聯合運行的泵站,取由調蓄區最高調蓄水位或內排站出水池最高運行水位推算到站前的水位。

      3.3.3.4 最低運行水位:取按降低地下水埋深或調蓄區允許最低水位的要求推算到站前的水位。

      3.3.3.5 平均水位:取與設計水位相同的水位。

      3.3.4 排水泵站出水池水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3.3.4.1 防洪水位:按本規范表3.1.1的規定確定。

      3.3.4.2 設計水位:取承泄區重現期5~10年一遇洪水的3~5日平均水位。

      當承泄區為感潮河段時,取重現期5~10年一遇的3~5日平均潮水位。

      對特別重要的排水泵站,可適當提高排澇標準。

      3.3.4.3 最高運行水位:當承泄區水位變化幅度較小,水泵在設計洪水位能正常運行時,取設計洪水位。當承泄區水位變化幅度較大時,取重現期10~20年一遇洪水的3~5日平均水位。

      當承泄區為感潮河段時,取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3~5日平均潮水位。

      對特別重要的排水泵站,可適當提高排澇標準。

      3.3.4.4 最低運行水位:取承泄區歷年排水期最低水位或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

      3.3.4.5 平均水位:取承泄區排水期多年日平均水位或多年日平均潮水位。

      3.3.5 供水泵站進水池水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3.3.5.1 防洪水位:按本規范表3.1.1的規定確定。

      3.3.5.2 設計水位:從河流、湖泊或水庫取水時,取水源保證率為95%~97%的日平均或旬平均水位;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設計流量時的水位。

      3.3.5.3 最高運行水位:從河流、湖泊取水時,取重現期10~20年一遇洪水的日平均水位;從水庫取水時,根據水庫調蓄性能論證確定;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加大流量時的水位。

      3.3.5.4 最低運行水位:從河流、湖泊或水庫取水時,取水源保證率為97%~99%的最低日平均水位;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單泵流量時的水位。

      3.3.5.5 平均水位:從河流、湖泊或水庫取水時,取多年日平均水位;從渠道取水時,取渠道通過平均流量時的水位。

      3.3.5.6 上述水位均應扣除從取水口至進水池的水力損失。從河床不穩定的河道取水時,尚應考慮河床變化的影響,方可作為進水池相應特征水位。

      3.3.6 供水泵站出水池水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3.3.6.1 最高水位:取輸水渠道的校核水位。

      3.3.6.2 設計水位:取與泵站設計流量相應的水位。

      3.3.6.3 最高運行水位:取與泵站加大流量相應的水位。

      3.3.6.4 最低運行水位:取與泵站單泵流量相應的水位。

      3.3.6.5 平均水位:取輸水渠道通過平均流量時的水位。

      3.3.7 灌排結合泵站的特征水位,可根據本規范3.3.1~3.3.4的規定進行綜合分析確定。

      3.4 特征揚程

      3.4.1 設計揚程:應按泵站進、出水池設計水位差,并計入水力損失確定。
  
      在設計揚程下,應滿足泵站設計流量要求。

      3.4.2 平均揚程:可按(3.4.2)式計算加權平均凈揚程,并計入水力損失確定;或按泵站進、出水池平均水位差,并計入水力損失確定。

(3.4.2)


式中 H——加權平均凈揚程(m);
   Hi——第i時段泵站進、出水池運行水位差(m);
   Qi——第i時段泵站提水流量(m3/s);
   ti——第i時段歷時(d)。

      在平均揚程下,水泵應在高效區工作。

      3.4.3 最高揚程:應按泵站出水池最高運行水位與進水池最低運行水位之差,并計入水力損失確定。

      3.4.4 最低揚程:應按泵站進水池最高運行水位與出水池最低運行水位之差,并計入水力損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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