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分類、組分與材料、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T 176 — 1996 , eqv ISO 680:1990)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
GB/T 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T 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 篩析法
GB/T 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T 1346 — 2001 , eqv ISO 9597 : 1989)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T 5483 石膏和硬石膏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 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裝袋
GB 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GB/T 12960 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
GB/T 17671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ISO 法 )(GB/T 1767 1 - 1999 , idt ISO679:1989)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
JC/T 420 水泥原料中氯離子的化學分析方法
JC/T 667 水泥助磨劑
JC/T 742 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通用硅酸鹽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以硅酸鹽水泥熟料和適量的石膏,及規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
4 分類
本標準規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種和摻量分為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各品種的組分和代號應符合 5 . 1的規定。
5 組分與材料
5 . 1 組分
通用硅酸鹽水泥的組分應符合表 l 的規定。
表 1 %
品種 |
代號 |
組分(質量分數) | ||||
熟料 + 石膏 |
粒化高 爐礦渣 |
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
粉煤灰 |
石灰石 | ||
硅酸鹽水泥 |
P.I |
100 |
- |
- |
- |
- |
P.II |
≥ 95 |
≤ 5 |
- |
- |
- | |
≥ 95 |
- |
- |
- |
≤ 5 |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
≥ 80 且< 95 |
> 5 且≤ 20 a |
- | ||
礦渣硅酸鹽水泥 |
P.S.A |
≥ 50 且< 80 |
> 20 且≤ 50 b |
- |
- |
- |
P.S.B |
≥ 30 且< 50 |
> 50 且≤ 70 b |
- |
- |
- |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P.P |
≥ 60 且< 80 |
- |
> 20 且≤ 40 c |
- |
- |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
P.F |
≥ 60 且< 80 |
- |
- |
> 20 且≤ 40 d |
- |
復合硅酸鹽水泥 |
P.C |
≥ 50 且< 80 |
> 20 且≤ 50 e | |||
a 本組分材料為符合本標準 5 . 2 . 3 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 8 %且符合本標準 5 . 2 . 4 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 5 %且符合本標準 5 . 2 . 5 的窯灰代替。 |
5 . 2 材料
5 . 2 . 1 硅酸鹽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 CaO 、 SiO 2 、 A1 2 O 3 、 Fe 2 O 3 的原料,按適當比例磨成細粉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的水硬性膠凝物質。其中硅酸鈣礦物含量 ( 質量分數 ) 不小于 66 %,氧化鈣和氧化硅質量比不小于 2.0 。
5 . 2 . 2 石膏
5 . 2 . 2 . 1 天然石膏:應符合 GB/T5483 中規定的 G 類或 M 類二級 ( 含 ) 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5 . 2 . 2 . 2 工業副產石膏: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工業副產物。采用前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5 . 2 . 3 活性混合材料
應符合 GB/T 203 、 GB/T18046 、 GB/T1596 、 GB/T 2847 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5 . 2 . 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標分別低于 GB/T 203 、 GB/T 18046 、 GB/T 1596 、 GB/T 2847 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巖,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 ( 質量分數 ) 應不大于 2.5 %。
5 . 2 . 5 窯灰
應符合 JC/T742 的規定。
5 . 2 . 6 助磨劑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助磨劑,其加入量應不大于水泥質量的 0.5 %,助磨劑應符合 JC/T667 的規定。
6 強度等級
6 . 1 硅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 42.5 、 42.5R 、 52.5 、 52.5R 、 62.5 、 62.5R 六個等級。
6 . 2 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 42.5 、 42.5R 、 52.5 、 52.5R 四個等級。
6 . 3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 32.5 、32.5R 、 42.5 、 42.5R 、 52.5 、 52.5R 六個等級。
7 技術要求
7 . 1 化學指標
通用硅酸鹽水泥化學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2 %
品種 |
代號 |
不溶物 |
燒失量 |
三氧化硫 |
氧化鎂 |
氯離子 |
硅酸鹽水泥 |
P.I |
≤ 0.75 |
≤ 3.0 |
≤ 3.5 |
≤ 5.0 a |
≤ 0.06 c |
P.II |
≤ 1.50 |
≤ 3.5 |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
- |
≤ 5.0 | |||
礦渣硅酸鹽水泥 |
P.S.A |
- |
- |
≤ 4.0 |
≤ 6.0 b | |
P.S.B |
- |
- |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P.P |
- |
- |
≤ 3.5 |
≤ 6.0 b | |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
P.F |
- |
- | |||
復合硅酸鹽水泥 |
P.C |
- |
- | |||
a 如果水泥壓蒸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 ( 質量分數 ) 允許放寬至 6.0 %。 b 如果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大于 6.0 %時,需進行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 c 當有更低要求時,該指標由買賣雙方確定。 |
7 . 2 堿含量 ( 選擇性指標 )
水泥中堿含量按 Na20+0.658K20 計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的堿含量應不大于 0.60 %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7 . 3 物理指標
7 . 3 . 1 凝結時間
硅酸鹽水泥初凝不小于 45min ,終凝不大于 390min ;
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初凝不小于 45min ,終凝不大于 600min 。
7 . 3 . 2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7 . 3 . 3 強度
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其不同齡期的強度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表 3 單位為兆帕
品 種 |
強度等級 |
抗壓強度 |
抗拆強度 | ||
3d |
28d |
3d |
28d | ||
硅酸鹽水泥 |
42.5 |
≥ 17.0 |
≥ 42.5 |
≥ 3.5 |
≥ 6.5 |
42.5R |
≥ 22.0 |
≥ 4.0 | |||
52.5 |
≥ 23.0 |
≥ 52.5 |
≥ 4.0 |
≥ 7.0 | |
52.5R |
≥ 27.0 |
≥ 5.0 | |||
62.5 |
≥ 28.0 |
≥ 62.5 |
≥ 5.0 |
≥ 8.0 | |
62.5R |
≥ 32.0 |
≥ 5.5 |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42.5 |
≥ 17.0 |
≥ 42.5 |
≥ 3.5 |
≥ 6.5 |
42.5R |
≥ 22.0 |
≥ 4.0 | |||
52.5 |
≥ 23.0 |
≥ 52.5 |
≥ 4.0 |
≥ 7.0 | |
52.5R |
≥ 27.0 |
≥ 5.0 | |||
礦渣硅酸鹽水泥 火山灰硅酸鹽水泥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復合硅酸鹽水泥 |
32.5 |
≥ 10.0 |
≥ 32.5 |
≥ 2.5 |
≥ 5.5 |
32.5R |
≥ 15.0 |
≥ 3.5 | |||
42.5 |
≥ 15.0 |
≥ 42.5 |
≥ 3.5 |
≥ 6.5 | |
42.5R |
≥ 19.0 |
≥ 4.0 | |||
52.5 |
≥ 21.0 |
≥ 52.5 |
≥ 4.0 |
≥ 7.0 | |
52.5R |
≥ 23.0 |
≥ 4.5 |
7 . 3 . 4 細度 ( 選擇性指標 )
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比表面積表示,其比表面積不小于 300m 2 /kg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的細度以篩余表示,其 80μ m 方孔篩篩余不大于 10 %或 45μ m 方孔篩篩余不大于 30 %。
8 試驗方法
8 . 1 組分
由生產者按 GB/T 12960 或選擇準確度更高的方法進行。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生產者應至少每月對水泥組分進行校核,年平均值應符合本標準第 5.1 條的規定,單次檢驗值應不超過本標準規定最大限量的 2 %。
為保證組分測定結果的準確性,生產者應采用適當的生產程序和適宜的方法對所選方法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并將經驗證的方法形成文件。
8 . 2 不溶物、燒失量、氧化鎂、三氧化硫和堿含量
按 GB/T 176 進行試驗。
8 . 3 壓蒸安定性
按 GB/T 750 進行試驗。
8 . 4 氯離子
按 JC/T420 進行試驗。
8 . 5 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 GB/T 1346 進行試驗。
8 . 6 強度
按 GB/T17671 進行試驗。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在進行膠砂強度檢驗時,其用水量按 0.50 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 18 0 ㎜ 來確定。當流動度小于 180mm 時,應以 0.01 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不小于 180mm 。
膠砂流動度試驗按 GB/T 2419 進行,其中膠砂制備按 GB/T 17671 規定進行。
8 . 7 比表面積
按 GB/T 8074 進行試驗。
8 . 8 80μm 和 45μm 篩余
按 GB/T 1345 進行試驗。
9 檢驗規則
9 . 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20 0 × 10 4 t 以上,不超過 4000t 為一編號;
12 0 × 10 4 t ~ 20 0 × 10 4 t ,不超過 2400t 為一編號;
6 0 × 10 4 t ~ 12 0 × 10 4 t ,不超過 1000t 為一編號;
3 0 × 10 4 t ~ 6 0 × 10 4 t ,不超過 600t 為一編號:
1 0 × 10 4 t ~ 3 0 × 10 4 t ,不超過 400t 為一編號;
1 0 × 10 4 t 以下,不超過 200t 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 GBl2573 進行。可連續取,亦可從 20 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 12kg 。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9 . 2 水泥出廠
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
9 . 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 7.1 、 7.3.1 、 7.3.2 、 7.3.3 條。
9 . 4 判定規則
9 . 4 . 1 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 7.1 、 7.3.1 、 7.3.2 、 7.3.3 條為合格品。
9 . 4 . 2 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 7.1 、 7.3.1 、 7.3.2 、 7.3.3 條中的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
9 . 5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出廠槍驗項目、細度、混合材料品種和摻加量、石膏和助磨劑的品種及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當用戶需要時,生產者應在水泥發出之日起 7d 內寄發除 28d 強度以外的各項檢驗結果, 32d 內補報 28d 強度的檢驗結果。
9 . 6 交貨與驗收
9 . 6 . 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賣方有告知買方驗收方法的責任。當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票上注明“以本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字樣。
9 . 6 . 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 GBl2573 進行,取樣數量為 20kg ,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 40d ,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 40d 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 10d 以內完成。
9 . 6 . 3 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在同編號水泥中取樣,雙方共同簽封后由賣方保存 90d ,或認可賣方自行取樣、簽封并保存 90d 的同編號水泥的封存樣。
在 90d 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認可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10 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10 . 1 包裝
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為 50kg ,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 99 %;隨機抽取 20 袋總質量 ( 含包裝袋 ) 應不少于 1000kg 。其它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質量要求,應符合上述規定。水泥包裝袋應符合 GB 9774 的規定。
10 . 2 標志
水泥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執行標準、水泥品種、代號、強度等級、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 (QS) 及編號、出廠編號、包裝日期、凈含量。包裝袋兩側應根據水泥的品種采用不同的顏色印刷水泥名稱和強度等級,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采用紅色,礦渣硅酸鹽水泥采用綠色;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采用黑色或藍色。
散裝發運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10 . 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避免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