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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章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10-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
核心提示: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稱為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CI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于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 由上海地區從事混凝土設計、生產、制造、施工、及相關設計、科研和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合資、獨資和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協會實行“自愿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服務會員為宗旨,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維護行業的權利,為本行業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本會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任務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業務范圍包括:行業規劃、調查、協調、誠信評估研究、資格審查、質量鑒定、技術服務、培訓、交流。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

  1.    宣傳和貫徹與本行業有關的政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以及技術政策、規范和規程。

  2.    開展對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制訂等有關活動。

  3.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參與行業準入資質的預審工作,并有對資質升級、降級的建議權。

  4.    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自我管理。協調產品價格,指導和監督行業協議價格的實施,引導會員單位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機制和自律行為,磋商協調會員間的矛盾,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5.    參與制訂行業技術標準,實施行業質量檢查和評比活動。在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審查和年檢等工作中,對企業行為進行誠信評估。

  6.    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相關產品。

  7.    組織和開展本行業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的技術交流和技術合作。組織行業內的技術協作,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提高行業的整體管理、技術和經營水平,逐步推動電子信息技術在本行業的應用,并加強對同行業國際先進技術的消化和吸收工作。 

  8.    做好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等服務工作,使會員單位受益。

  9.    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10.    要積極參與行業的市場、知識產權、和專利的開發,提高行業的整體形象。

  11.    積極開展WTO知識的培訓,提高企業的自我保護意識。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1.    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本會開展活動時應做到:誠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協會會員

  第八條    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上海地區從事混凝土設計、生產、制造、施工及相關設計、科研和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合資、獨資和其他經濟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并愿履行會員義務,均可自愿填寫«會員申請表»,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長審查批準后發給«會員證»,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在上海地區從事上述混凝土行業及相關產品經營,并取得上海市建筑主管部門資質等級證書的國內外在滬的企事業單位,及他經濟組織,也可按本章程第八條規定,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    有選舉、表決和被選舉權;

  2.    對協會的工作有討論、建議、監督和批評權;

  3.    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    優先獲得協會的信息服務,及協會編印的各種信息和技術資料;

  5.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的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2.    如實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及時提供相關統計資料和信息;

  3.    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4.    維護協會共同和合法的權益;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解除:

  1.    本協會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2.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長期不履行會員應盡的義務,或有嚴重損害協會利益和其它各類違紀違法行為的, 可視其違規程度,予以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和開除會藉等處分,并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從業企業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3.    會員在兩年內不參加協會各項活動,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可視為自動退會。

  4.    會員失去會藉,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重大事宜的決策均應通過集體討論決定,少數服從多數。

  第十四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負責籌備召開每年的會員大會,必要時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規劃及審議協會的重大方針和工作方向,監督和檢查協會工作;

  2.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3.    選舉和罷免理事;

  4.    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討論并決定協會重大事宜,包括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協會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全部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的產生,均通過民主協商,由各會員單位推薦,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調離原推薦單位時,理事資格隨之消失,由原單位及時調整或更換。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方為有效。同意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其表決通過的決議方能生效。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協會正、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3.    決定下屬專業或管理部門的設置和撤銷,領導下屬部門的工作,決定或批準下屬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4.    授權秘書長批準協會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    籌備會員代表大會,并將理事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宜,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6.    建議增補或撤銷理事和常務理事,并提請下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7.    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匯報,檢查并督促其工作;

  8.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上述1-4條、6條和8條規定的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調離原推薦單位時,常務理事資格隨之消失,由原單位及時調整或更換。

  常務理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常務理事(包括理事)兩年內不履行職責,或無故不出席有關會議,可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采用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一般不連任。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并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責:

  1.    主持并領導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安排、落實、檢查和監督協會各部門的工作。

  2.    制訂和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籌備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等會議,組織協會其它活動。

  3.    負責協會的財務工作,并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

  4.    負責處理協會與國內外相關協會或組織的交流和其他日常事務。

  5.    審查和批準新會員,并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應向年輕化和職業化方向發展,逐步充實一批專職、年輕、專業化人才到協會工作。包括向專職秘書長的過渡。

  第二十一條    協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若干資深專家或對協會有突出貢獻的原領導成員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成員在任期內提出辭職,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確認,并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通報。

  第二十三條    根據行業發展和協會的業務范圍,協會可設立若干分支(代表)機構和管理部門。此均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并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管理部門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1.    團體會員的會費, 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商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    技術咨詢、培訓和服務費;

  3.    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捐贈或贊助(包括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

  4.    其他正當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開支:

  1.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合理津貼和日常辦公費;

  2.    協會各項會務活動、編印會刊、資料、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開支;

  3.    其他合理開支。

  第二十七條    財務管理

  1.    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2.    協會的經費使用情況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并及時通報協會的收支
狀況。

  3.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財產。

  第六章  終止

  第二十八條    協會遇下列任何情況之一時,則應終止活動:

  1.     遇有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終止活動時;

  2.    不能履行協會章程,不能正常開展有效活動,失去存在的必要時;

  3.    嚴重違法活動,給社會和會員單位造成嚴重惡果或不良影響時;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終止程序

  1.    由秘書處提出終止協會活動或撤銷協會組織的書面報告,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    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由理事會負責成立清算工作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完成善后工作后,向市社團管理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3.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天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并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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