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
JC 4 7 6—2001
代替JC 476—1998
混 凝 土 膨 脹 劑
Expansive agents for concrete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膨脹劑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硫鋁酸鈣類、硫鋁酸鈣-氧化鈣類與氧化鈣類粉狀混凝土膨脹劑。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5-1999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GB/T 176—199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T 1345—1991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80mm篩篩析法)
GB/T 1346—1989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neq ISO/DIS 9597)
GB 4357—1989 碳素彈簧鋼絲
GB/T 8074—1987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GB 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劑
GB/T 12573—1990 水泥取樣方法
GB/T 17671—1999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
JC/T 420—1991 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學分析方法
JC 477—1992(1996)/ 噴射混凝土用速凝劑(含水率)
JGJ 63—1989 混凝土拌和用水標準
3 定義
混凝土膨脹劑是指與水泥、水拌和后經水化反應生成鈣礬石、鈣礬石和氫氧化鈣或氫氧化鈣,使混凝土產生膨脹的外加劑。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2001-02-20批準 2001-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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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類
混凝土膨脹劑分為三類。
4.1硫鋁酸鈣類混凝土膨脹劑
是指與水泥、水拌和后經水化反應生成鈣礬石的混凝土膨脹劑。
4.2硫鋁酸鈣—氧化鈣類混凝土膨脹劑
是指與水泥、水拌和后經水化反應生成鈣礬石和氫氧化鈣的混凝土膨脹劑。
4.3氧化鈣類混凝土膨脹劑
是指與水泥、水拌和后經水化反應生成氫氧化鈣的混凝土膨脹劑。
5 技術要求
混凝土膨脹劑性能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 1 混凝土膨脹劑性能指標
項 目 |
指 標 值 | |||
化 學
成 分 |
氧化鎂 % ≤ |
5.0 | ||
含水率 % ≤ |
3.0 | |||
總堿量 % ≤ |
0.75 | |||
氯離子 % ≤ |
0.05 | |||
物 理
性 能 |
細 度 |
比表面積 m2/kg ≥ |
250 | |
0.08mm篩篩余 % ≤ |
12 | |||
1.25mm篩篩余 % ≤ |
0.5 | |||
凝 結 時 間 |
初凝 min ≥ |
45 | ||
終凝 h ≤ |
10 | |||
限制膨脹率
% |
水 中 |
7d ≥ |
0.025 | |
28d ≤ |
0.10 | |||
空 氣 中 |
21d ≥ |
-0.020 | ||
抗壓強度 MPa
|
A法 |
7d ≥ |
25 | |
28d ≥ |
45 | |||
B法 |
7d ≥ |
20 | ||
28d ≥ |
40 | |||
抗折強度 MPa
|
A法 |
7d ≥ |
4.5 | |
28d ≥ |
6.5 | |||
B法 |
7d ≥ |
3.5 | ||
28d ≥ |
5.5 | |||
注:
1.細度用比表面積和1.25mm篩篩余或0.08mm篩篩余和1.25mm篩篩余表示,仲裁檢驗用比表面積和1.25mm篩篩余。
2.檢驗時A、B兩法均可使用,仲裁檢驗采用A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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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試驗方法
6.1 化學成分
6.1.1 氧化鎂、總堿量
按GB /T 176進行。
6.1.2 含水率
按JC 477進行。
6.1.3 氯離子
按JC/T 420 進行。
6.2 物理性能
6.2.1 試驗材料
6.2.1.1 水泥
A法采用GB8076規定的基準水泥。B法采用符合GB175強度等級為42.5MPa的普通硅酸鹽水泥,且熟料中C3A含量6%~8%,總堿量(Na2O+0.658K2O)不大于1.0%。
6.2.1.2 標準砂
符合GB/T 17671要求。
6.2.1.3 水
符合JGJ 63要求。
6.2.2 細度
比表面積測定按GB/T 8074的規定進行。0.08mm篩篩余測定按GB/T 1345的規定進行。1.25mm篩篩余測定參照GB/T 1345中干篩法進行。
6.2.3 凝結時間
按GB/T1346進行,膨脹劑摻量同限制膨脹率和強度。
6.2.4 限制膨脹率
按本標準附錄A進行。
6.2.5 抗壓強度與抗折強度
按GB/T 17671進行。
每成型三條試體需稱量的材料及用量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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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抗壓強度與抗折強度材料用量表
材 料 |
代 號 |
用 量 |
水 泥 g |
C |
396 |
膨 脹 劑 g |
E |
54 |
標 準 砂 g |
S |
1350 |
拌 和 水 g |
W |
225 |
注: 1. =0.12 =3.0 =0.50
2. 混凝土膨脹劑檢驗時的最大摻量為12%,但允許小于12%。生產廠在產品說明書中,應對檢驗
限制膨脹率、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規定統一的摻量。 |
7 檢驗規則
7.1 編號及取樣
膨脹劑出廠前按同品種編號和取樣。袋裝和散裝膨脹劑應分別進行編號、取樣。每一編
號為一取樣單位,膨脹劑出廠編號按生產能力規定:
日產量超過200t時,以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不足200t時,應以不超過日產量為一編號。
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取樣方法按GB/T 12573進行。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也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不小于10kg。
7.2 試樣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生產廠按本標準第六章規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一份從產品出廠之日起密封保存3個月,供作仲裁檢驗時使用。
7.3 檢驗分類
7.3.1 出廠檢驗
每一編號混凝土膨脹劑,應檢驗下列項目:細度、凝結時間、水中7d的限制膨脹率、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
7.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表1性能指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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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c)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4 判定規則
經檢驗,產品各項性能均符合表1規定指標,判為合格品;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廠。
7.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項目。
生產廠應在產品發出之日起12d內寄發出廠檢驗報告和型式檢驗報告;28d強度數值,應在產品發出之日起32d內補報。
7.6 仲裁檢驗
若用戶對產品質量提出疑問,用生產廠同一編號的封存樣交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如用戶要求現場取樣,由用戶和生產單位人員協商于現場共同取樣。
8 包裝、標志、運輸與儲存
8.1 包裝
產品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時須用防潮的包裝袋。袋裝產品每袋凈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標志含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產品總凈含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方協商確定。
8.2 標志
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類別、編號、生產日期、凈含量、生產廠名及嚴防受潮等字樣。
散裝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8.3 運輸與儲存
產品在運輸與儲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種類的產品應分別儲存,不得混雜。
產品自生產日期起計算,在符合標準的包裝、運輸、儲存的條件下儲存期為6個月,過期應重新進行物理性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