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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框架-核心筒結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3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框架-核心筒結構

      9.2 框架-核心筒結構

      9.2.1 核心筒宜貫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寬度不宜小于筒體總高的1/12,當筒體結構設置角筒、剪力墻或增強結構整體剛度的構件時,核心筒的寬度可適當減小。

      9.2.2 核心筒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并滿足下列要求:

      1、墻肢宜均勻、對稱布置;

      2、筒體角部附近不宜開洞,當不可避免時,筒角內壁至洞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和開洞墻的截面厚度;

      3、核心筒外墻的截面厚度不應小于層高的1/20及200mm,對一、二級抗震設計的底部加強部位不宜小于層高的1/16及200mm,不滿足時,應按本規程附錄D計算墻體穩定,必要時可增設扶壁柱或扶壁墻;在滿足承載力要求以及軸壓比限值(僅對抗震設計)時,核心筒內墻可適當減薄,但不應小于160mm;

      4、筒體墻的水平、豎向配筋不應少于兩排;

      5、抗震設計時,核心筒的連梁,宜通過配置交叉暗撐、設水平縫或減小梁截面的高寬比等措施來提高連梁的延性。

      9.2.3 抗震設計時,各層框架柱的地震剪力應參照本規程第8.1.4條的規定予以調整。

      9.2.4 框架-核心筒結構的周邊柱間必須設置框架梁。

      9.2.5 核心筒連梁的受剪截面應符合本規程第9.3.6條的要求,其構造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第9.3.7~9.3.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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