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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 之抗震等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 之抗震等級

      4.8 抗震等級

      4.8.1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抗震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乙類建筑:當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2、丙類建筑: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當建筑場地為Ⅰ類時,除6度外,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4.8.2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根據設防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A級高度丙類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4.8.2確定。當本地區的設防烈度為9度時,A級高度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按本規程第4.8.3條規定的特一級采用,甲類建筑應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規程“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即“抗震等級為特一級和一、二、三、四級”的簡稱。

      4.8.3 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丙類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4.8.3確定。

      4.8.4 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4.8.5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當地下室頂層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按上部結構采用,地下一層以下結構的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地下室柱截面每側的縱向鋼筋面積除應符合計算要求外,不應少于地上一層對應柱每側縱向鋼筋面積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樓范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其抗震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三級或四級。9度抗震設計時,地下室結構的抗震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8.6 抗震設計時,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樓的抗震等級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主樓結構在裙房頂部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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