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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一般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2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一般規定

      4.1  一般規定

      4.1.1 高層建筑鋼筋混凝土結構可采用框架、剪力墻、框架-剪力墻、筒體和板柱-剪力墻結構體系。

      4.1.2 高層建筑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結構體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必要的承載能力、剛度和變形能力;
  
      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的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受重力荷載、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強。

      4.1.3 高層建筑的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的豎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變和扭轉效應而形成薄弱部位;
  
      2、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線。

      4.1.4 復雜高層建筑結構和混合結構設計,除應符合本章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程第 10 章和第 11 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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